据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哪五种情况视同医保缴费年限?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了详细内容,现在来了解吧!
职工视同医保缴费年限的相关内容
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条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并于2001年1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5.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按照《通知》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