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了解到,社保年中结算是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质量,各地社保局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
一、结算范围、方式
(一)结算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五费全征自行申报的缴费单位(除个转企外)。
(二)结算采取网上自行申报的方式,缴费单位自行登录当地“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申报,实行一户一结算。
二、结算政策
(一)结算为单位缴费部分,基本缴费费率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14%,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建个人帐户的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保险费率为差别浮动费率0.6%~1.8%,生育保险费率为0.5%。(各地区的费率有所差异,请参考当地最新的规定)
(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统计口径按《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缴费单位发放给下列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在计算缴费基数时扣除,相关资料自行备案以备核查。
1.已在外地单位参保人员的工资;
2.已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的工资;
3.超上年全省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的工资;
4.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工资。
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的,应提供参保地的社保部门的参保证明等资料;扣除项目应与已参保险种相对应,不对应的的险种不得扣除。
符合上述第3、4项条件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及与发放工资相关的资料、证明材料。
(四)缴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文件规定,认真执行临时性下浮政策。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集中申报以前月份少申报和提前申报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均不得享受临时性下浮政策,追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五)因结算产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缴清,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结算后产生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确认后,按照税款抵缴或退库业务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必须于2016年5月31日前结束。缴费单位要认真按照结算要求,如实申报。
(二)各分局税源管理岗要及时通过龙版征收系统和深化应用平台查询、审核缴费单位申报的结算信息和进度,发现差错及时通知缴费单位更正。
(三)缴费单位结算后产生多缴的社会保险费,需办理抵缴或退库的,应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办理抵缴或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