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是银行为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客户提供的多项个人金融产品组合服务。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专门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指南全解,包括: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委托变更、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和委托终止这些内容。
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详细流程
申请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最近3个月贷款无逾期;
4.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公、检、法等机关要求冻结。
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2.各委托人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①属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本;
②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本;不为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③未婚或离异职工将父母列为共同委托人的,提供未婚或离异证明。
3.各委托人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委托提取申请书》。
4.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5.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贷储蓄卡折。
所有委托人都必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面签。经确认后打印《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经各方核对签章,即签约生效。
委托变更
1.贷款职工信息变更
当贷款职工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折号、手机等)发生变更,须凭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本人身份证以及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银行卡折号的须有银行信贷部门相关证明。
2.增加共同委托人
当贷款职工因婚姻状况等变动,需增加共同委托人时,应填报《委托提取变更书》,提供新增共同委托人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委托提取申请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到约定划款月份,按照变更后的贷款职工、共同委托人的顺序依次提取。
3.减少共同委托人
当共同委托人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贷款职工和该共同提取人须随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委托提取变更书》等办理变更手续。
4.共同委托人单位调动
共同委托人因工作调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的,该共同委托人的委托行为自动终止。如果新单位在镇海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需延续委托的,须由贷款职工和该共同委托人共同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参照上述“增加共同委托人”的要求。
办理时间
1、受理时间:每月18日起至月底(工作时间)受理。
2、新办贷款须在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才可申请办理签约。
3、划款自签约次月指定日开始划转(注:不是各自的每月还款日)。
注:放贷月份,一般即为此后一年一取公积金的月份。个别不一致的,可按其上次提取的办理月份为准。一经签约,即不再办理其直接提取。
委托终止
1.贷款职工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填报《委托提取终止书》、随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所有委托人应共同前来办理终止手续,受理后委托提取业务终止。
2.贷款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导致账户封存、转移的,自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账户封存、转移之日起,委托业务自动终止。职工调动且账户转移后,符合条件,仍需委托提取的,需重新办理。
3.贷款职工在划款月份未到之前结清贷款,委托提取系统在贷款结清的次月生成数据,进行一次性划款,划款结束(不论是否成功),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