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了解,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必须在员工入职三十天内给员工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不买是违反行为,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投诉。那么试用期交社保有什么规定?小编在人社局了解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试用期缴纳社保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內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法律根据为劳动合同法笫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 社会保险。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內。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通过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一些用人单位常用的手段。市劳动监察部门近期在对市本级企业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就督促27家企业办理社保登记,补办社会保险手续3149人。在不久前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中,督促办理社会保险达9387人。在这些经过督促后补办的社会保险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企业未在试用期中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而造成的。
劳动监察部门指出,《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