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建立,规模不断扩大,并且,在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那么住房公积金何时开始的呢?下面的时间,就让随便吧社保网小编带大家去了解详细的内容吧。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1991~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调动、扩大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初期,各个城市普遍面临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住房供给严重不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特别是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住房解困贷款等,大大缓解了住房供给短缺的矛盾,改善了职工群众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最初建立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条例;第二,条件成熟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主进行试点;第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比较机械;第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单位住房建设上,个人极少使用。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1994~1999年)
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充分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推动住房建设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房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决定》发布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交缴率不断提高,归集额逐年增长。截至1996年底,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起步较早的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已达到85%以上,北京、安徽、陕西、甘肃、广西、湖北、辽宁等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也达到60%左右,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603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了住宅发展,也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设创造了条件,使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在全国主要大城市中推开。
199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截至1998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从建立初期的部分大、中城市,扩展到231个地级以上城市,437个县级市和相当一部分县(镇)。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1231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30亿元,对促进全国住房建设,加快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6~1998年期间,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了大量配套资金,为支持和推进住宅建设,解决职工的住房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不规范,也存在着一些诸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不平衡,发展快的地区覆盖面达到90%,发展慢的地区覆盖面不到30%,大部分地区交缴率不高,个别地区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1999~2002年)
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认真总结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的。《条例》的发布,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发布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三级账目,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为确立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地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科学的基础。1999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下发,各地普遍调整了会计科目,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的住房资金实行了分账管理、分账核算,初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的管理中心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管理费用经统计财政部门审核,接受财政监督;部分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轨迹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期和专项审计;大部分城市向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按期对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以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
同时全国各地根据《条例》的要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协管员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迅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了归集量。这一阶段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突破“双5%”,部分城市达到8%~10%,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截至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825亿元,归集余额为2065亿元,分别比1998年底增加了1594亿和1594亿元,增长率为129%和104%。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2002~2005年)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与此相适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进行了许多不同程度的调整,同时各地也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上做出了一些结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逐渐完善。
2003年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根据《条例》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一时期,各地紧紧围绕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2004年当年缴存额1837亿元,为历年来最高水平,比2003年高出许多。缴存累计额、当年缴存额比2002年年初分别增长2.55倍和2.31倍。也就是说,用3年半的时间相当于前11年总和的2.55和2.31倍。个人贷款发放量为2002年年初的3.05倍,发放速度快于缴存速度,业务量大幅增长,业务范围扩大。在业务发展同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新制定的和正在执行的条例就达40个。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这部旨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新规定,表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二、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状况
2002年,《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管理体制、监管体系、运行规则、业务发展速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发展,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推动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趋于完善
1.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逐步形成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基本上改变了调整前分散管理、多头管理、政策不一致、政令不畅、政出多门的局面。以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在多个部门、多个中心,资金分散,很难做到在同一城市所有职工都同时享受同一政策。国务院《通知》要求调整管理机构,将全国2577个管理中心调整为344个。截至2004年底,全国344个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中,已经有339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全国城市总数的95%。各地切实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来运作,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要求,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管委会委员组成基本体现了“三个1/3”原则,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管委会的成立,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各方面的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2.“管理机构”调整基本到位
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比2002年初的2570个减少了87%。管理人员从2002年初的2.1万人减少到1.5万人,通过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提高了管理队伍素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化建设在全国各地通过机构的调整逐步实现。调整后的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的决策,独立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云南、江苏、湖南、新疆等省(区)一半以上的城市以及北京、天津等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进展较快。总体看,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安徽、湖南、广西、江苏、山西等省(区)缩编或者人员分流比例超过25%,其中安徽、湖南达到41%,对未留用人员,县(区)政府、原挂靠部门(单位)进行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在机构调整中,不少部门和单位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原北京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分别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完整地移交到新设立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东、山东、贵州省直机关以及上海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不设立分中心,资产全部移交当地管理中心管理;新疆区直管理中心原下属建设厅,这次将所属人员、资产全部移交乌鲁木齐管理中心管理,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职能。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1.行政监管机构基本设立
为履行国务院《条例》赋予建设系统的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力量。2002年3月,报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建设部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具体承担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直接对京津沪渝等四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省(自治区)建设厅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基本落实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职能。尤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城市的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同级监督不断加强。
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审计工作,建立了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
2.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为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各级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
200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先后印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等十几个规范性文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各地也都结合本地情况,出台了一系列贯彻国务院《条例》、《通知》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办法的住房公积金法规、制度和办法。
3.工作机制逐渐健全
(1)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召开工作会或协调会。各地也形成了省(区)建设厅与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厅等部门的联合监督机制。
(2)建立了联合督查调研制度。由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地区贯彻有关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3)建立了年度审计制度。各地基本实现了对管理中心的年度政府审计或由监管部门委托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4.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
(1)不少地区开通了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社会投诉电话,及时公开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办事规程和办事程序等,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和途径。
(2)各地基本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3)各地大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采取电话查询、网络查询、专用查询机和ATM机、发放存折、查询卡等各种方式,方便职工查询。
(三)管理运行逐渐规范
(1)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在银行设立了专户。
(2)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贷款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
(3)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
1.住房公积金缴存量较大幅度增长
200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主持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国务院就进一步加强对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的部署。在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下,在各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各地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催缴力度,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逐年大幅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突飞猛进,截至2005年6月,累计住房公积金归集额8485亿元,归集余额5539亿元,缴存人数6136.9万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946亿元,累计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总额3979亿元,户数485万户,个人贷款余额2507亿元,个贷率45.16%,贷款质量较好,逾期率全国平均为1.6‰。
2.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降低费用、优化服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提取,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较快发展,为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946亿元,支持了3200多万职工的住房消费;累计向485万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979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达到45.2%,比2002年初提高了近11个百分点;已连续两年当年个人贷款、支取和购买国债超过当年缴存额。
3.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住房的重要补充资金,截至2004年底,各地管理中心累计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57亿元,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北京廉租住房资金全部来自于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天津、重庆、南京等不少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