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帮助

首页 > 社保帮助 > 公积金管理 > 文章阅读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社保话题:管理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5-31 【字号:

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收集了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逐渐显露出的一些问题,并整理了相应的对策,现就介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给大家了解。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先天不足及与行业特点不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也就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运作部门,没有按照如类似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属性来对待,而是把其机构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只能在中心的管理费用中列支,不能体现在业务支出中,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这种先天不足,必然限制住房公积金向纵深方向发展。

2、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善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应当包括内外两个部分。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主要由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和各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其人员很少,且监管人员大多缺乏专业化的资金监管经验,监管力度有限,难以达到监管目的,资金流向存在很大的风险。尽管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在内部监管设置上,除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制定一套完备的业务稽核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近几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

3、政出多门、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它们大多是在《条例》尚无明文规定,各自根据住房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管的需要背景下出台的。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造成很大的困惑和不便。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介绍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1、组建地方政策性住房银行,建立住房金融保障制度

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关键是对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性质和功能予以重新定位。从行业特点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大量房改资金的部门,在资金管理方式、资金运作模式、资金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基本相同,具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储蓄性、专属性、政策性和互助性,决定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定位必须兼顾金融性和政策性两方面。

立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十几年来的平稳运营实践,借鉴国外住房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可以在个别城市先搞试点,按银行管理体制改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地方政策性住房银行。一方面,积极运用新的金融手段,完善和发挥住房金融体系建设和风险控制,加强作为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另一方面,赋予住房银行优惠的金融政策,比如低存低贷、减免税收等等,实现住房保障的政策性目标。

2、改革监管模式,重新构建住房金融监管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住房政策性银行后,势必要改变住房公积金原有的监管体系,调整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多头监管职能。首先,将外部监管职能交给银监会,纳入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管体系之中。银监会及其下属分局是专门从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督的部门,具有专业的监管队伍和丰富的资金监管实践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住房政策性银行再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具

有可行性。针对政策性住房银行不同于商业性银行的特点,银监会应设立一套专门监管住房银行的规章制度,依法对住房资金的管理运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做到监管有力,保证监管到位。其次,在内部监管建设方面,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各住房银行必须建立内部稽核管理制度,理顺各管理层次的关系,设立内审稽核部门,合理确定稽核监管内容,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规范化管理,确保内部稽核监管达到效果。

3、清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文件,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

在改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应当清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法规文件,修改或废除与新体制不适应的法律制度,根据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健全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应当分为中央住房金融法律部分和地方住房金融法规部分。中央住房金融法律部分应当由住房金融法律(如《住房银行储蓄法》)、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地方住房金融法规部分应在中央住房金融法律部分框架下构建符合当地住房金融制度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现住房金融制度集中和灵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