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职工朋友来说社保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很多时候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那么苏州工业园区的职工朋友们都会进行社会保险补缴,也都想了解园区社保补缴的管理工作。接下来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了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跟随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园区社保补缴管理工作的处理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
(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4、利息
用人单位在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加收其利息。利息按补缴对应年度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用人单位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再加收利息。
5、记账计息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二)补缴1996年1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及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三)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类型及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个人账户按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2011年6月30日前的其他个人账户按2011年7月1日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
6、补缴核定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一)补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二)补缴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
(三)补缴比例
⑴补缴2006年6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⑵补缴2006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四)记账计息
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上述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4年7月。
(二)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办理补缴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执行,并同时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三)补缴金额到账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企业参保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三、其他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村干部、赤脚医生等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国家正式职工,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人员。
2、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补缴比例
补缴比例参照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比例执行。
4、记账计息
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职工补缴规定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四、上述各类补缴对象为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园区参保人员。
五、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