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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积金新政策新方针

社保话题:浙江省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1-17 【字号:

公积金每次一推出新政策就会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而随便吧公积金小编最近也了解到,浙江省公积金政策也是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内容,详细内容就让小编给大家一一说明下吧!

 

公积金可办理异地贷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该办法。根据该办法,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处室获悉,目前尚未收到该办法的正式文件。收到文件后,他们会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这个措施对那些想在省内其他地方买房的职工来说,是个好消息,以前在哪里缴纳公积金,就只能用公积金贷款在哪里买房。”有业内人士表示,若温州接下来实施这一政策,就意味着在温州工作的职工,可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去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了。

尽管温州目前尚未启动,但此前省内包括金华在内的多个城市已在推进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根据金华此前规定,夫妻一方在金华缴存公积金,另一方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向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可按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

今年7月,绍兴、台州、舟山、嘉兴、宁波等5市也实行新的异地贷款政策。根据这5个城市的协议,在绍兴、台州、舟山和嘉兴这四个城市工作的宁波户籍人士,可用异地公积金在宁波买房子。

认定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

今年4月初,省、市两级的公积金中心,都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一定调整。其中,公积金额度确定方式调整如下:自2015年11月1日起,个人贷款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月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度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目前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按15倍确定。个人贷款的上限为5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的上限调整为100万。

而现行的政策是,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15万元;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50万元。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省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到底是采用现行政策,还是新政策,是根据银行受理贷款的时间来确定。如果受理时间在11月以前,则一切按照现行政策来执行,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的时间无关。

也就是说,想要通过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如果先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去付首付的话,后面能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就会少很多。

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是在11月之后买房的话,现在一定不能去提前取出公积金余额。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在办理完贷款手续、支付完首付后,再凭购房合同和相关手续取出公积金余额。

省公积金工作人员提醒,如果采用上述方法的话,需要保证开始还贷一个月时不间断缴纳公积金,且余额在还贷一个月后方可提取。

 

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

近日,省直公积金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手续,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政策和业务流程等进行调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业务流程的通知》称,“购房者本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提取各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购房消费和偿还住房贷款”,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还贷)实际支出总额。”

按照以前的规定,虽然本人购房也可以使用父母或者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但是要求本人也必须缴纳公积金。而经过此次调整,即便本人没有缴纳公积金的记录,依然可以提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这对公积金的使用者来说,也是一个福利,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公积金的灵活性。

另外,本次调整还将进一步简化个人提取公积金流程。《通知》称,以后将取消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盖章,只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即可。但有两种情形仍需单位盖章:一是单位专管员办理公积金批量提取业务;二是个人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