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征缴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成都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怎么样的呢?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主缴纳12%、雇工个人缴纳8%。
(二)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成的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在此参保缴费范围。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其中: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4%,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
(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2006年10月以前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2006年10月(含10月)以后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四)工伤保险
(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1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根据《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3号文)的规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6%;二类行业为1.2%;三类行业为2%。同时,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档次。
(五)失业保险
(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成都市政府第93号令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25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相关报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如实填报,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违者将按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