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帮助

首页 > 社保帮助 > 吉林省吉林市 > 文章阅读

吉林市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办事指南

社保话题:吉林市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2-28 【字号:

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从吉林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职工领取在生育保险待遇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我市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办理须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吉林市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办事指南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结算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

 

1.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的,提交所在统筹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2.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3. 住院者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诊断、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或复写处方、有效医疗费收据;门诊就医者提供门诊病历、复写处方、有效医疗费收据。

4.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提交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吉林市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1. 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由职工本人负担。

2. 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