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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2016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4-07 【字号:

随便吧社保整理韶关参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凡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且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自付后的医疗费用;请参考下文!

 

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凡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且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自付后的医疗费用;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是指:

1、在医疗机构门诊急救室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

3、尿毒症的透析治疗;

4、器官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

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三)普通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补贴的医疗费用;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己方责任;

2、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3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非疾病治疗项目和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二)出国或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精神病和艾滋病患者除外);

(四)医疗事故及其责任事故、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指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职业病、工伤(包括其他并发症及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用按起付标准、部分项目自付标准、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一)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起付线。参保病人每次住院必须自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省级三级医院(指省属部门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省会城市所在地大学的附属三级医院、各大军区总医院等)1600元、地级市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县级二级专科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

(二)部分项目自付标准:是指部分项目的费用先由个人按比例支付。

1、在异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

2、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

3、使用全血、血浆、成分血的,个人先自付20%;

4、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5、使用医用进口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

6、使用人血白蛋白时,因肝脏疾病导致重度低蛋白血症的,个人先自付50%。

(三)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是指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1、三级医院:(1)在职人员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2)退休人员自付17%,统筹基金支付83%。

2、二级医院:(1)在职人员自付16%,统筹基金支付84%;(2)退休人员自付13%,统筹基金支付87%。

3、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1)在职人员自付12%,统筹基金支付88%;(2)退休人员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8万元

普通门诊统筹对象为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中铁四处、隧道三处和省属破产煤矿等单位及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比例支付:

三级医院: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65%;

二级医院: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

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

(二)普通门诊统筹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每人550元、退休人员每人700元。若参保人员在上个医保年度末发生了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或发生了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但在职人员不足550元,退休人员不足700元的,在扣除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的金额后,余额部分,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普通门诊统筹金中的金额,在下一个医保年度按一定比例返回个人帐户:在职人员按60%,计算公式:在职人员返还数额=(申报缴费工资×1.5%×12个月-门诊报销限额内金额) ×60%;退休人员按70%,计算公式:退休人员返还数额=(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12个月-门诊报销限额内金额)×70%。以灵活就业人员为身份参保的除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返回结算。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需符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用药的范围只限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可支付婚前检查发生的费用。

特殊病种门诊补贴,特殊病种分为两类:

(一)一类特殊病种:类风湿性关节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等;

(二)二类特殊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冠心病、高血压病、恶性肿瘤等。

十、特殊病种补贴标准:

(一)一类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600元;

(二)二类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1200元;

(三)同时符合二种以上特殊病种条件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1500元。

参保病人出院带药量为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10天;费用不超过300元;出院带检查治疗材料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病人办理住院时,务必要在三天内提供社会保障IC卡,以便办理医保入院登记,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参加居民医保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保胎,请提供《计生证》。出院三天内办理结账手续,否则医疗费用也将由个人承担。医保住院病人住院期间连续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或累积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被医保中心查实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