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让参保居民享受更大的实惠,从2015年11月开始,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新调整。至于具体调整的新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统一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下达指导性基金征缴计划,并作为基金收支年度考核指标。
市财政部门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并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账核算。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过渡户,用于核算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县(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支出过渡户。
各县(市)区完成当年基金收入计划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时,首先用以前年度基金结余支付,没有结余的县(市)区,缺口部分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以前年度拖欠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清欠收入计入各县(市)区以前年度结余。
(二)实现“一卡通”即时结算
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和金保工程的实施,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先实现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持卡即时结算。
(三)“两区”经办机构纳入市直管理
将双塔区、龙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由市编委办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工作职能,定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以2015年度实际支出为基数每年由两区财政上划财力,从2016年起按市直预算单位标准核定两单位机构经费和人员经费。其他县(市)人员和机构不作调整。
二、调整有关医疗保险政策
(一)征缴比例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调整至职工700元、400元、300元,居民600元、300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100元止。
参保人员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本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2倍,即职工1400元、居民1200元,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依次下降400元,直至降至200元止。
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起付标准职工700元、居民600元执行。
(三)待遇等待期
新参保单位(含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农民工),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待遇。
城镇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9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于每年第四季度(10、11、12月)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缴纳地点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的,终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