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医保小编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控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逐级转诊转院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到异地就医(异地安置人员除外),统一由市人民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市传染病医院两家专科医院可向患者出具转往市外更高等级专科医院的转院手续。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再作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保患者到上述4家医院就医需由市人民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3、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保患者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异地就医(包括急诊)的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要先由患者自负一定比例后按规定报销,其中内蒙古地区内的自负20%,其它地区的自负30%。
4、全市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包括异地安置就医)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市人民医院控制,具体控制额度由市医保局与市人民医院谈判协商并报市人社局同意后确定,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异地就医统筹支出低于控制额度时,差额部分作为总额预付指标奖励给市人民医院;异地就医统筹支出高于控制额度时,超出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市人民医院按7:3比例分担。
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报销专家审核制度。市人民医院成立专家组,每月对全市异地就医申请报销的医疗费进行审核,提出报销意见后由市、区医保局结算。
6、参保患者当年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须于次年1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申报结算,否则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