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社保小编了解,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山西省晋中市政府部门提供的一项基本设计福利制度,为了帮助晋中市城镇职工更好的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下文将对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具体相关政策请阅读下文。
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都要分期分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负责统筹市直和开发区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驻榆次的国、省属企业及行业条管单位。榆次区负责统筹区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它各县(市)由县(市)属地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统筹运作,分级负责。
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以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额为基数缴纳(计算办法是:本单位退休人员缴费额=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总额÷缴费职工人数×退休人员总数)个人不缴费。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二)参保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基数缴纳,低于60%的,按60%核定基数缴纳。60%以上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和暂时不能确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单位,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渠道:国家行政机关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予以安排;其它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五)缴费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拍卖、租赁、承包时,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75周岁止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医疗费)。
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缴费单位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便于参保单位掌握,2001年(结算年度)暂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1元,年累加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000元。在一个结算年内(缴费12个月为一个结算年)。职工首次住院个人自付额500元,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个人自付额为400元。以后每年度要根据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向社会公布统筹资金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段承担,其统筹基金负担比例如下:
各项负担比例,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可在结算期满后适当调整。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或其他救助途径解决。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出差探亲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结算时持出院证、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和处方、单位证明、转诊转院审批件等有关凭据,经单位医保承办机构审核,由参保职工本人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按季度由缴费单位到医保中心审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