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央行多次降息降准,公积金政策多次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也跟着变动。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正常缴存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随便吧公积金小编整理了芜湖市公积金政策调整的最新详情。
2015年芜湖市第三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据有关媒体报道,芜湖市近日第三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此次调整的主要涉及改善性住房贷款政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凤凰安徽梳理了今年以来芜湖市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发现百姓买房门槛逐渐降低,亮点颇多。
第一次调整:二套房可按首套房贷款
2015年1月15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宣布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政策。此次是芜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第一次调整,其规定: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二套房可按首套房贷款。购买别墅、独栋别墅或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
1、二套房可按首套房贷款
在芜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家庭在芜湖市首次购房,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购买改善性住房设限制
在芜湖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在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购买别墅不得使用公积金
禁止向购买联排别墅、独栋别墅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大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病,除现行规定允许提取的10种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一年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发票自付部分的金额。
5、租房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无房户租住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租住商品房,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800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6、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
在缴存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就业者,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补缴不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
外地转入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间断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在我市补缴,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补缴时间、补缴金额可以合并计算。
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方面,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贷款和提取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
市、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和银行签订合同及放款时限在10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次调整:最高贷款50万元
1、降低首付
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20%和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30%,统一调整为20%;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40%。
2、提高额度
一是提高夫妇双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夫妇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保持不变;合计月缴存额在1600元以上、2800元以下(含2800元),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2800元以上,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的,可以先按照相应的最高贷款额度给予贷款,等符合条件时再提取;对申请异地贷款的,不再要求按照余额的10倍,按照月缴存额相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执行。
3、延长期限
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由原来的20年调整为25年。
4、利率优惠
一是下调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利率,不再上浮1.1倍。
二是支持引进人才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含)以上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人员,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别墅除外),在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打9折。
5、异地贷款
在2014年9月出台的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省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户籍在我市,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支持棚改
列入棚户区改造对象的家庭,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最低首付比例为30%,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
第三次调整:购买改善性住房无需提供有无住房证明
1、改善性住房贷款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允许在芜湖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少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此次调整后的新政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证明。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
按照原政策,如果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均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组建家庭后认定为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就无法再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的新政规定,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单身(含双方)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现已还清,组建家庭后合并只计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