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公积金小编了解到,国家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那么周口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比例有了怎么样的调整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份详细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周口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叁万玖仟壹佰玖拾伍元整(39195元),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79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51元;按照周口市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12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1990〕1号)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收入,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自2015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