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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条例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1-02 【字号:

如今买房很多人都会选择公积金贷款,这在一定水平上给人们降低了当前的经济压力,但公积金贷款有着一定的政策,所以人们都必须遵循着政策来,那么接下来,就让公积金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去了解下关于湘西州公积金的贷款新政内容吧,希望能提供帮助。

 

一、最高贷款额度

为更好地支持缴存人的购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增强住房消费能力,推动我州房地产市场发展,我中心个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已从2013年3月起,由以前的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我中心下辖的州直管理部、吉首市管理部(合称吉首分中心)对个人贷款最高审批额度为35万元,龙山、永顺、保靖、花垣、凤凰、泸溪、古丈7县管理部的最高审批额度为25万元,超过25万元的,需报州中心审批。

二、延长借款人还贷时间

从2013年3月起,我中心延长了借款人还贷时间,即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由现行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个人最长借款期限30年不变。享受延长借款期限的对象先在全州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州单位)内的工作人员中试行。全州凡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其最长借款期限仍然执行男60岁、女55岁,其中,我中心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借款年限的其他规定仍然不变。

三、申请资料时间

2015年,我中心只接受借款人当年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贷款申请,不接受往年的购、建、大修住房行为的贷款申请,以充分满足2015年购房人对贷款资金的需求,借款人应提交的申请资料,详见《住房公积金2015年提取和贷款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宣传单。

四、对借款人按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最高申请额

为执行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公平原则,促进缴存单位足额缴存公积金,重点支持非公企业员工、新就业大学生和优秀人才住房贷款需求,我中心按个人月缴存额(含单位补贴部分)确定最高贷款申请额度,具体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借款人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

1.借款人、配偶均为缴存人

(1)借款人月缴存额低于200元的,最高申请额为8万元;借款人愿将月缴存额补足200元、并按贷款审批年限补缴,最高申请额为15万元。

(2)借款人月缴存额不低于200元、与配偶双方月缴存额之和低于696元的,借款人家庭最高申请额度为25万元。

(3)借款人月缴存额不低于200元、与配偶双方月缴存额之和高于696元(含)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

(4)借款人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月缴存额之和符合本款第2项“借款人单方为缴存人”申请额度条件的,也可按第2项执行。

2.借款人单方为缴存人

(1)借款人月缴存额低于200元的,最高申请额为8万元;借款人愿将月缴存额补足200元、并按贷款审批年限补缴,最高申请额为15万元。

(2)借款人月缴存额在200-347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20万元。

(3)借款人月缴存额在348-695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

(4)借款人月缴存额在696元(含)以上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

 

(二)借款人为非公企业员工

1.借款人月缴存额低于150元的,最高申请额为8万元;借款人愿将月缴存额补足150元、并按贷款审批年限补缴,最高申请额为15万元。

2.借款人月缴存额在150-347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

3.借款人月缴存额高于348元(含)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

(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

1.借款人月缴存额在348-695元之间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人月缴存额高于696元(含)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

以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新就业大学生或优秀人才申请贷款额度,不受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影响。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5号文件已明确的符合“新就业大学生”(从2015年1月1日起,“新就业大学生”指申请贷款前5年毕业的全日制大学生)或“优秀人才”贷款申请条件的,这两种对象最高申请贷款额度仍按照该文件执行,不受个人或夫妻双方月缴存额限制。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

为进一步执行国家关于保证第一套住房、限制第二套住房、禁止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情况,我中心从2013年7月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2014年12月5日,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研究决定,适当放宽差别化政策。现执行的政策如下:

一、受理首次或两次以内贷款申请,适当放宽第三次贷款申请。

(一)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含以建房或大修名义申请)

1.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协议)申请贷款、并参加我中心楼盘按揭贷款的,所购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70%。以上两种情况不能参加我中心按揭贷款、只能用现房作抵押的,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70%。

2.申请人持房产证(因购买而取得房产证)申请购房贷款,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评估价值即为购房总价,最高抵押价值为70%,最高贷款额度也为70%。

3.申请人因建造住房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为建房总价的70%。关于“建房总价”,由我中心和长沙长银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共同核定。当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时,应以该栋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70%;当用《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贷款并用一套现房作抵押物时,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70%。

(二)对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建房或大修名义申请)

1.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协议)申请贷款、并参加我中心楼盘按揭贷款的,无论所购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大小,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60%。以上情况不能参加按揭贷款、只能用现房作抵押的,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60%。

2.申请人持房产证(因购买而取得)申请贷款,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评估价值即为购房总价,最高抵押价值为60%,最高贷款额度也为60%。

3.申请人因建造住房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为建房总价的60%。关于“建房总价”, 由我中心和长沙长银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共同核定。当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时,应以该栋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60%;当用《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贷款并用一套现房作抵押物时,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60%。

4.以上最高贷款额度按60%(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总价)的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三)适当放宽第三次贷款申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装修、购买、建造住房名义申请)

1.第三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住房因灾害(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房屋损毁等情况。

2.申请的时间和主要资料

时间:灾害发生后6个月内。

主要资料:

①遭受水灾的,由住房所在地社区提供证明。

②遭受火灾的,由住房所在地消防部门提供事故鉴定报告或社区证明。

③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

3.贷款种类

申请人既可以按损毁住房申请装修贷款,如果重新购买、建造住房,也可以申请购买、建造住房贷款。

4.调查核实

管理部(分中心)在住房现场和社区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5.呈报

管理部(分中心)将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呈报资金营运科,中心进行审核。

6.审核贷款

①对装修贷款,装修总价为1000元/平方米×房屋面积,最高贷款额度为该套房屋抵押价值60%与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之和。

②对购买、建造住房贷款,按前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二、贷款次数的确定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累计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以我中心业务系统记录为准。

六、对冲还贷政策

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抵扣贷款(详见《按月对冲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宣传单)。如果借款人夫妻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还款额,则按月还款额抵扣;如果借款人夫妻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小于月还款额,则按月缴存额之和抵扣。

 

七、提取和可提可贷政策

我中心对提取和可提可贷政策一直有相应规定,2014年12月5日,州政府专题会议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提取和可提可贷两项政策方面研究决定,提高提取额度和放宽申请对象,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提取

(一)符合中心《提取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条件的,仍然按《提取管理细则》执行。

(二)对从2007年4月1日起,未提取(未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住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贷款的提取人,同时又符合中心现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账户余额全额(至百元数)提取。此条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可提可贷政策

(一)2015年,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并符合三年内无提取记录等提取条件的购房职工,仍然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即最高可按购房总价30%提取(但不能超过借款人夫妻公积金余额之和70%),不足部分,再予以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对从2007年4月1日起,未提取(未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住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又符合中心现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条件的,也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即最高可按购房(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30%提取(但不能超过借款人夫妻公积金余额之和70%),不足部分,再予以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此条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