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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酒泉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6-14 【字号:

为了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实际情况,依据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安监局《关于印发酒泉市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社厅同意,酒泉市对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

调整酒泉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酒泉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原则是: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己按0.5%缴费的不调整,按0.3%缴费的统一调整到0.5%;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不作调整;二类行业原则上按1%缴费,多次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调整到1.5%;三类行业己按3%缴费的,不再调整,低于3%的,调整到3%。经测算,调整后全市约增加工伤保险基金300万元,可有效保障受伤职工的待遇及时足额落实。

酒泉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酒泉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每2年浮动一次,调整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建议,经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省级委托管理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调整提出建议,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