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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社会保险政策详细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2-06 【字号:

据随便吧社保小编获悉,合肥市社会保险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变动,具体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补缴、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这三方面作了调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供广大市民参考!

 

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根据省人社厅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6元),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也将相应调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金额见下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620元),其中,失业人员缴费费率可选择9%或5.5%,月缴费金额235.80元或144.10元;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9%,月缴费金额235.80元。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缴纳医疗救助保险,每人每月15元。

特别提醒:为了避免7月份社保申报高峰期间等待现象,个体参保人员可在2016年6月24日前任何一个月的1日至24日间工作日前来办理本社保缴费年度内(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手续,不必集中在夏季高峰期申报,逾期不能补缴。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请在下个缴费周期的首月凭“个人社保编号”直接到徽商银行缴费,不需再次办理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职工怀孕了要报销才想起参保,今后一些单位的做法将行不通了。合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同时,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交费。

 

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小编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从6月份开始,合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从70元提高到110元。合肥市城乡居保集中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6月份,今年的缴费时间延长到8月底。

5月12日,合肥市政府下文,该市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由每月70元提高到110元,从6月份执行。年缴费标准为100~3000元共13个档次,缴费最高补贴200元,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一次性领取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据了解,合肥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社居(村)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2年合肥市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至今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须到户籍所在地社(村)居委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申请手续,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办理补发基础养老金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年底。

今年还未参保人员,需抓紧去户籍所在地的社居(村)委办理今年的参保手续,已参保人员可以持银行卡到相关业务银行或在网上续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