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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滁州市社会保险新政策解读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3-29 【字号: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滁州市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调整、医疗保险上调待遇标准、生育保险调整费率、工伤保险调整基准费率、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想要了解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养老保险调整养老金的最新政策

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增加到每人每月75元、缴费补贴增加、缴费档次增多、转移接续办法更加明确。根据滁州市出台的《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政策进行了调整。

缴费档次增至13档,最高可缴3000元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将个人账户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按之前政策规定剔除政府补贴。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0个月的金额。据介绍,这一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

跨地区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转移接续办法,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医疗保险上调待遇标准最新政策

从市人社部门获悉,9月1日起,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所上调,最高支付限额可达22万元。同时,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也将增加7种,达到29种。

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9月1日起,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其他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万元、15万元、14万元调整为22万元、16万元、15万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5000元。

针对这些调整,市人社局医保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年滁州市提高了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人均缴费标准约为120元,其中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享受残疾人生活救助的重度残疾人不用缴费。同时,国家也上调了相关的财政补助标准。缴费更多了,待遇自然也要提高。

 

生育保险调整费率最新政策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将由原来的0.4%降为0.3%;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降为0.5%。

据介绍,此次全市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局通过对近3年来全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详细分析,认真开展测算,并多次与财政部门协商研究,形成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的初步方案。经9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该方案。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后,预计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每月将减收182.9万元,减收幅度达34.65%,估计一年可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达2194.8万元。下一步,市人社局将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继续抓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严格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待遇和发放,切实维护好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调整基准费率最新政策

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至1.9%不等。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人员介绍,经过调整,我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种增加到八种,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总体降低,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预计调整后全市全年减少保费收入1716万元。

 

失业保险调整费率最新政策

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暂由3%调整为2%,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比原来分别下降0.5个百分点。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3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据统计,此项调整将惠及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和21万余名参保职工,预计年可为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减轻缴费负担约5000万元。

据市人社局一相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后将不影响相关待遇水平,失业保险金仍为604.5元每人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