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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最新消息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3-16 【字号:

据国家规定,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马鞍山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都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呢?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最新的详细内容。

 

医疗保险缴费调整最新政策

8月24日,小编从马鞍山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维护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城镇居民参保补贴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从9月1日起,该市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该市将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在园幼儿)、市区农村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70元调整为100元。将18周岁以下城镇非在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30元。将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220元调整为250元。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仍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参保人、低保、重度残疾、受益人等困难,个人缴费增加,由市财政和县由县财政承担。据了解,2016在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在下个月正式推出,被保险人的大多数可以密切关注。

 

生育保险下降缴费比例最新政策

从今年10月1日起,马鞍山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但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经市政府同意,近日,马鞍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决定从10月1日起降低马鞍山的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降低为0.5%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25%(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马鞍山对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做出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了,会不会影响我们参保职工享受的待遇?对于市民的疑问,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的,因此,不会影响马鞍山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调整费率最新政策

从今年10月1日起,该市将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经马鞍山市政府同意,马鞍山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马鞍山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并实行浮动费率。调整后,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划分为八大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变化情况,定期确定其所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是否浮动意见,经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执行,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人社部门表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年约减少征缴3000万元,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下一步,人社部门将继续完善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体系,更好地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金上调最新政策

8月1日起,马鞍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每人每月585元上调至每人每月676元,每人每月增加91元。

市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是自2011年8月份以来的再次上调,调整额度是依据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马鞍山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040元的65%发放,即676元。此次标准上调,将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维护其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按照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