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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州市社会保险最新政策的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2-25 【字号: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变化,政策也不断更新换代。近日,梧州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有哪些?这里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低保最低标准、参加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政策等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

 

2015梧州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多少


  据悉,经市十三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首次规范确定市本级2015年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和《梧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具体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为 2450元。市本级2015年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具体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91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3750元。
  

据介绍,此次梧州市城乡低保提标扩面,率先落实了自治区关于自2012年起各市、县(市)每隔三年调整一次城乡低保标准的规定,新政策将惠及全市252676名农村低保人员及22382名城市低保人员。
  

 

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及《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及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方式参加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立个人账户,只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已办理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并按所选择的医疗保险参保方式(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可再变更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第四条  缴费标准。
  (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未达到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二)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8%缴费;实施市级统筹第一年,苍梧县和岑溪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5%缴费,藤县和蒙山县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7%缴费;第二年,三县一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5%缴费;第三年及以后,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8%缴费。
  (三)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8%缴费;实施市级统筹第一年,苍梧县和岑溪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3%缴费,藤县和蒙山县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5%缴费;第二年,三县一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3%缴费;第三年及以后,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8%缴费。
  

第五条 缴费方式。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每年的1至3月为续保的缴费期;已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至3月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年限的确定。
  (一)参保人员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最低必须达到30年(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
  (二)2001年6月30日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确认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下的,按实际计算,但最多只计算10年。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部分,可折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每超1年按1年计算,不足1年不计算,折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8年。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凭退休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变更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已满20年,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满30年或累计缴费年限已满3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凭退休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变更手续时,应一次性足额补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一次性缴清规定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缴费和享受待遇。
  

第七条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已参保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参保的,设立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梧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详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
  (一)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可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费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业工伤参保费率执行。
  (二)对所有无法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来核定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建设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工程项目款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
  (三)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可以按照动态实名制原则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职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报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参保企业用工发生变动时,应书面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人员名单。对新增或临时变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内不能竣工的工程,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建筑施工企业需提前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申请需有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经批准后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
  (五)施工工期遇特殊情况需停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暂停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即工伤保险有效期限),待建筑施工企业需复工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再接续计算施工工期。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四、待遇支付
  (一)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
  (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
  

六、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按隐瞒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