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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最新社保各项政策简介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2-29 【字号:

从黑龙江省社保局了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黑龙江各项政策也不断在完善升级,目前黑龙江社保局完善了最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了保障。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黑龙江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员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持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

(二)外来务工人员:我市所辖县(市)、区的农村人口;外省、市来齐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参保时须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身分证和户口薄。

二、参保人员年龄范围

拟参保人员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年龄上限限定在男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均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

三、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计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以年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鼓励年轻人广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均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参保时,采取优惠政策,从参保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5年后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连续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参保连续年限满2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同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齐齐哈尔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如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黑龙江省从4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据测算,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政策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另行制定。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黑龙江省生育保险政策

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有七章七十条,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加强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