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鹤岗市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下面来看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建议》的解读:
为何要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延迟退休年龄,和人口预期寿命有关。建国初期,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为40岁左右,上世纪70年代为60岁左右,现在为74岁左右。而退休年龄,建国初期就是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一直沿用至今。
褚福灵表示“随着人均寿命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年限的比例存在失衡。比如,以前可能是缴费两年,领取待遇1年;现在可能是缴费1年,领取待遇1年。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了挑战。”
《建议》提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给参保群众带来很多实惠。从全国一年多的试点实践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报销水平,缓解了参保大病患者的经济压力。
但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直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营利组织,其经营服务所得不仅需要补偿成本,还需要获取利润。这种利润诉求与医保基金的性质不符。
再来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城镇职工参险患者就医治疗,符合政策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标准由原规定3.5万元提高到5万元,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本市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城镇职工参险患者本市住院治疗,涉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一个年度内由参险个人首次住院承担400元起付金后,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5%,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涉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个人年度内首次住院承担300元起付金后,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95%,个人承担5%。起付金在首次住院标准基础上,以后住院依次降低100元,一个年度内降至200元为限。城镇职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本市住院治疗,涉及乙类项目的费用,由参险患者个人承担10%后,其余部分按上述有关规定和比例予以报销。
2.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城镇职工参险患者异地住院治疗,在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先期承担10%后,其余部分按本市住院有关规定和比例予以报销。
(二)调整大病统筹待遇支付分段标准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调整后,城镇职工参险患者就医治疗,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报销额度累计超过5万元的合规医疗费,按规定可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规定报销额度达到3.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为87%,现调整为达到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按87%比例报销;报销额度达到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三)提高门诊普通慢性疾病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报销标准
已鉴定为患有门诊普通慢性疾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险患者,在门诊发生合规的甲类项目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70%提高到80%,乙类项目医疗费由个人承担10%后,其余部分按甲类项目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已鉴定为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险患者(不含血液透析参险患者),在门诊发生合规的甲类项目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75%提高到85%,乙类项目医疗费由个人承担10%后,其余部分按甲类项目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标准
1.本市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城镇居民成年参险患者本市住院治疗,涉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由参险患者每次住院承担400元起付金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65%提高到70%,个人承担比例由35%降至30%;涉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由参险患者每次住院承担300元起付金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70%提高到75%,个人承担比例由30%降至25%;涉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由参险患者每次住院承担200元起付金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75%提高到80%,个人承担比例由25%降至20%。
城镇居民学生和儿童参险患者本市住院治疗,涉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由参险患者每次住院承担300元起付金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67%提高到72%,个人承担比例由33%降至28%;涉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由参险患者每次住院承担200元起付金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72%提高到77%,个人承担比例由28%降至23%;涉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规医疗费,由参险患者每次住院承担150元起付金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77%提高到82%,个人承担比例由23%降至18%。城镇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参险患者本市住院治疗,涉及乙类项目的费用,由参险患者个人承担15%后,其余部分按上述有关规定和比例予以报销。用于住院医疗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万元。
2.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城镇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参险患者异地住院治疗,在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先期承担10%后,其余部分按本市住院有关规定和比例予以报销。
(二)调整门诊大病参险患者起付金支付方式
已鉴定为门诊大病的城镇居民参险患者,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原规定每次报销时患者个人均需承担300元起付金,现调整为每个年度内患者个人只承担一次300元起付金。
三、调整城镇职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方式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结算政策,优化工作程序,方便在异地门诊就医购药,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原规定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报销异地门诊就医购药费用支付方式,调整为直接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给本人集中使用。符合条件人员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卡》复印件和本人手机联系号码,经本人所在单位审验核准后,统一报送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划转给本人《中国银行卡》内,并通过发送短信方式予以告知。2015年度集中办理时限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截止。
四、扩大特殊医用材料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和居民参险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满足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执行省统一规定“三项目录”标准基础上,增加16项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纳入医保基金可支付范围(附件1),并相应调整3项原有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限额标准(附件2)。超范围和超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