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营口市社保局了解,最新完善了营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政策。2013年度营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终确定。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将调整为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营口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2013年度营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终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3002元,月缴费额为601元,较上年增加69元,全年缴费额为7212元。考虑到广大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经济状况差异的因素,为使每一位参保者的缴费年限都能够得到连续,从而保障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设置了7个缴费档次,供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对年满16周岁(不住含在校学生)-59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缴费义务。其中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300%为最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上限不得超过9006元,下限不得低于1801元。2012年度营口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6028万元,月平均工资为3002元(保留整数)。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
从区医保中心获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今年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营口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进行统一认定标准。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
政策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及其以上的不再缴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保待遇。其中,视同缴费年限统一为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政策中提到的“视同缴费年限统一为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2002年12月3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在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内,而2003年1月1日之后参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在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内。
营口执行失业保险降率新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将调整为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文件下发时间为5月25日,执行期从3月1日开始,因政策调整造成的2015年3、4、5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在9、10、11三个月逐月抵顶。
此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效用、减轻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促进和稳定就业等因素基础上作出的,适用于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执行该项政策,全市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不含企业)缴费负担130万元,将有24万职工受益,可减轻职工个人缴费负担总计4920万元。同时,个人领取失业保险的待遇并不会随着费率降低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