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首页 > 社保查询 > 宜宾市 >文章阅读

宜宾市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3-03 【字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让更多的劳动者拥有社会保障,宜宾市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政策也做出了调整。那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惠民政策?现在随便吧小编整理了调整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

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具有南溪区户籍或在南溪区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均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的对象。

二、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

单位参保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参保前一个月的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及缴费花名册。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属个体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照片三张,所在社区(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一份。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从2014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按40%计算缴费基数。

从2014年1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100%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终止缴费的,个人帐户进行封存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可按规定转移。除重复缴费、死亡和出国、出境定居外,个人帐户不能提前支取。

 

五、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养老金的,社保局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其中一份养老金。

六、养老金的计发

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996年1月l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

 

七、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金的关系

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起码条件,但并非只缴费15年,也不是很多人误解的20年、25年、30年……,误认为5年一个档次,参保人员应该缴费至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多缴的年限(哪怕多缴1个月)都会体现在养老金上。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越高。以2014年12月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为例,

备注:

1.上表分别例举2014年12月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2015年1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历年按0.6的缴费指数缴费至到龄当月、缴费无中断情况。

2.上表仅供参考。参保人员年龄大小、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不同,养老金金额也将不同,实际领取的养老金以审批结果为准。

八、养老金的调整

养老金调整对象为当年以前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服刑人员除外),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养老金调整。

九、参保人员的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前死亡,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局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由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费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