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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渭南市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2-17 【字号: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渭南市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化参保人群,提高缴费档次,增加基金总量”
  

2012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以来,参保缴费档次低,基金总量增加慢,到龄领取待遇少,针对这些问题,市居保处经过为期半年的调研走访,确立了“提高缴费档次,增加基金总量,优化参保人群”工作方向,把五十到六十岁人群作为提档的重点人群,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题宣传活动。
  

临渭区人社局居保办认真领会市处工作意图,积极调研,在基础较好的三张镇三张村进行试点启动,启动仪式由市居保处办公室主任李莉主持,三张镇镇长郭林峰作了动员讲话。王海河处长明确了宣传主题,提出了宣传要求,宣布启动仪式正式开始。活动期间,当地群众组织了集体广场舞、锣鼓队、秦腔自乐班等形式的表演,与会的市区工作人员也积极参与到群众文艺活动之中,王海河处长自编自演了秦腔戏曲来宣传居保政策,会场气氛热烈,达到了宣传效果。
  

医疗政策:渭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六条)


  第二条 从2011年7月1日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统一参保,按月核算,定期拨付,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第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我市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目前为8%)。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8元计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失业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
  失业人员已经缴纳当年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据实做相应核减。

 


  工伤政策: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要求按本办法支付工伤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已参加了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受伤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但伤势轻微,明显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9—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受伤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处理,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
  3、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
  4、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二、办理程序:
  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并办理费用结算。程序如下:
  1、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经办机构,同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2、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下列材料,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3)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4)诊断证明、完整病历、处方、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5)单位二人以上证言材料(证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由二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具工伤事故调查意见。
  4、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的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并出具工伤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等同工伤认定决定)后,按正常程序完成审核并支付待遇。小额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范围仅限于工伤医疗费用。
  5、小额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的有关档案资料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