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更多详细政策内容请看下文。
甘南州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政策
目前,甘南州生育保险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17.6%。虽然生育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下决心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费清费,减轻甘南州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两部颁发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通知》对甘南州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明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项工作将会加快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步伐,推动生育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