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北州社会水平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海北州实际州情,不断摸索适合本地发展的生育保险办法,现在,依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制定说明
为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新的《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一、主要依据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主要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政84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171)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目的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和企业平等竞争,提高妇女竞争上岗的能力,促进妇女就业;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
三、主要作用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扩大了覆盖范围;降低了缴费费率;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特别是增加了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额支付,这将大幅度地提高我州生育妇女的医疗费报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