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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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此,上海市在2016年发布了《上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该制度强制说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险义务。 查看详情>>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法》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为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企业职工必须参于社会生育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而对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有它一定的比例与标准。

上海市生育保险缴费的比例与标准

上海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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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现对生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报销制度完全是根据《上海市企业职业生育保险制度》和《上海市企业社会生育保险法》的要求来进行的。

上海市2016年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

一、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仍是参保状态;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分娩、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产后42天回院检查、妊娠12周内人流、妊娠12周以上引产。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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