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养老保险小编介绍,甘肃省天水市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此制定了新政策。下面让小编带你了解参考下。
一、基本原则
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其他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实行区级统筹,按照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
二、任务目标
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我区试点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到2011年12月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到2012年6月底,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
三、参保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程序
城乡居民参保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或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委会或社区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参保资料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城乡居民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个人缴费标准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区级财政对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5元;按5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0元;按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5元。
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不分缴费档次,由区级财政给夫妻双方每人每年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五保户,如身份有重叠时,区级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进行代缴。
对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15年,每补缴一年由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
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
六、个人账户管理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关系不转资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七、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享受待遇条件
试点工作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即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现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以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三)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制度衔接
试点工作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按本方案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归集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入专户和基金支出专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当日全额上缴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入专户。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收缴的资金核对记账后划入区财政基金专户。区财政部门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报告及时将相应的基金拨付到支出专户,按月发放。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乡镇、街道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