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变化是世间存在的必然规律,只有不断变化更新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让更多的劳动者拥有养老保障,黑河市对养老保险征缴政策做了调整。那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这里小编整理了调整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基本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的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基本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缴费单位据实向地税机关自主申报缴费,地税机关对企业如实履行缴费义务情况不定期检查的征收管理体制。对财务管理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管理。自然人参保缴费方式不变。所有注册为企业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保缴费。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从9月起计算缴费,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的,给予相应处罚,逾期未缴纳费款的,从滞纳之日起计征滞纳金。
实行据实征缴后,为保证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准确无误,缴费单位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时,应如实申报本单位汇总缴费信息及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具体到每名职工个人)。已参保单位应于2013年9月份征期到所属地税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和明细申报。可采取登录省地税局网站http://www.hljtax.gov.cn/wwq/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属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利用移动介质或纸质资料进行申报。
正常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地税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保费,并责令其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对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已参保未足额缴费的单位,地税机关可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处罚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组织应缴费款入库。
要为企业参保创造宽松条件,企业缴费比例从2013年9月1日起由22%降到20%,对8月31日前的欠费按原政策清缴。 全省已参保缴费单位应按对2012年全年及2013年1至8月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3年9月征期补正申报漏缴费款。企业职工个人超出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工资和聘用临时工、流动用工以及季节性用工人员工资应作为企业缴纳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逾期未补正申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