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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具体内容

社保话题:申报|申请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7-26 【字号:

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从余饶市人社局了解到,余姚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需要进行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余姚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具体内容

 

余姚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基本(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 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二、申报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09元,市区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

(一)本市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166元,上限为10827元。

(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10元,上限为10827元。

个体工商户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87元,上限为10827元;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2887元确定。

2、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166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166元,上限为10827元;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470元。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87元,上限为10827元;低标准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10元,上限为2165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下限为2166元,上限为10827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为2166元。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确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和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余姚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新规定

 

三、调整完善的几项新规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以下调整:

(一)企业以及参照企业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单位的缴费费率从12%调整至14%(含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8%。

(二)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单位中原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参保个人,应统一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

(三)原已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统一调整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费率从3%调整至5%,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个人负担1%,用人单位负担4%。

四、申报时间与办法

(一)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需变更险种、参保类型或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应在2015年5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随带财务年报、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5年劳动工资年报、2015年应付工资明细帐、《余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015年度月工资单、职工缴费花名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本人应在缴费花名册上签字),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于5月30日前将缴费基数信息反馈用人单位。

(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15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调整:

1、上年度缴费基数在2887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仍保留原缴费基数。

2、上年度缴费基数在2887元以下,本人不要求调整至2887元以上的,统一调整为2887元。

3、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今年不要求改变参保类型,原缴费基数在1310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仍保留原缴费基数;低于1310元,本人不要求调整至1310元以上的,统一调整为1310元。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2166元。

(三)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稽核核定缴费基数后,再按规定予以调整。

(四)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专项稽核,如发现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等现象,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