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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社保局调整生育保险新政策方案

社保话题:扬州市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3-20 【字号:

据随便吧小编走访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近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这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扬州市社保局调整生育保险新政策方案

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女职工在生育时,只需掏自付的一部分费用,其他的费用都是社保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据介绍,扬州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需交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产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承担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的20%。当然,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分娩住院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导致医疗总费用超过上述病种定额标准一倍以上的,由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通过的,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不含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算。对于个人来说,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的费用、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和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的20%。

按规定转扬州市域以外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结算(低于限额的按实结算),其限额标准参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