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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实施出台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5-12-21 【字号:

据随便吧医疗保险小编了解,海西州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进程,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机制,根据《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方案,制定了新的政策条例。

 

一、目标任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于2010年1月1日起由卫生部门移交至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试点,探索建立与海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

二、参保范围和基金统筹

(一)参保范围。具有海西州城镇或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以及城乡其他非从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风险共担。

三、基金筹集、征缴、补助和支付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或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补助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组成

(二)基金征缴:

1、农牧民个人缴费(家庭为单位)和乡(镇)、村(集体)扶持资金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缴,限时汇集到各市、县、行委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2、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采取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的方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按照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征缴,即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30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差额,按实际参保人数由各级财政补足,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支持各地区尽快开展工作,州财政依据各级财力情况分类给予资金补助。

(四)城镇居民与农牧民个人缴费之间的差额年人均50元,按实际参保人数由各级财政补足,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州财政依据各级财力情况分类给予资金补助。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报销待遇,均按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五、组织和监督管理

(一)由州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生、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组成城乡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移交新农合业务时,由各级审计、监察、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后,对原有基金、机构、编制以及工作人员(乡镇合管办及人员)一并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人员编制地区由同级政府在自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州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研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软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依托现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实施网络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运行。

(五)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业务衔接、数据上报以及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