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小编获悉近年来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公积金金额到达一定程度,缴纳人具备对应的条件,便可以通过潮州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操作方法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潮州都市信息将会持续关注潮州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潮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潮州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2、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书;
3、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付款(下称首付);
4、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5、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未还清上一次房屋贷款(含其他商业银行)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