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在五月份开始就开始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新政。另外,职工只有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才能支取公积金偿还商贷。那么接下来的时间就让随便吧公积金网小编带大家一起去详细了解下吧!
今年5月1日,南京市公积金执行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新政。近期,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信息,今年9月1日起中心将受理提取公积金偿还纯商贷的业务。“纯商业贷款的职工,9月1日可到中心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另外,组合贷款的职工如公积金贷款已还完,剩下商业贷款的部分未还,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
普通商品房可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据了解,省公积金职工缴存相对稳定,但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职工的购买力并不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超过20万人,今年1月至7月,共放贷13.74亿元,支持3526户职工购房。去年贷款18亿元,2013年贷款27亿元。”施主任介绍,正因为省公积金的贷款资金充足,才有条件执行公积金还商贷的业务。
据悉,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新出台的《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显示,职工只有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才能支取公积金偿还商贷。而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和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无法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纯商贷、还清公积金的组合贷能提取公积金
“申请偿还商贷时,借款人或配偶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要有正常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且还贷信用良好。”施主任表示,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贷的,须实际还贷满1年(含)以上,以后每次申请须距上次申请满1年(含)以上时间。
记者获悉,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支取的总额,不超过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实际的还款额。借款人及配偶方均在资金中心缴存的,按先借款人后配偶方顺序支取公积金(住房补贴)。
除了纯商业贷款的职工,9月1日起能办理公积金还商贷业务。另一类人群也可以办理,买房人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几年后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已还清,商贷还没有还清,9月1日起也能申请公积金还商贷。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
具体事宜查询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
“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目前处于关闭状态,职工要获得省公积金的详细信息,需要到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主页面右上方公积金一栏查询。”施主任告诉记者,职工需要办理相关的业务该网站都可以查到。
届时《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也将会在该网页上显示,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查询。而办理的地点是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资金中心服务大厅。
另外,对于借款人在资金中心缴存,配偶方在非资金中心缴存的,配偶方已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应先扣除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配偶方未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先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未缴存公积金(住房补贴)的,须提供未缴存证明材料,方可支取缴存方公积金(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