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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最新标准出台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5-12-08 【字号:

据国家规定,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黄山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保、养老保险、生育保险都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呢?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最新详细内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新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82号)规定,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口径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388元)。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等有关经办业务参数公布如下:

以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366元。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3098元。

以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20元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4366元月缴费基数缴费的,月缴费873.2元;按2620元月缴费基数缴费的,月缴费524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620元,建立个人账户缴费的,月缴费209.6元;按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的,月缴费131元,同时月缴纳医疗救助金10元。

 

养老保险新政策调整

日前,我市今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出台。蕉城区、古田县、屏南县、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0元筹集,直接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理赔标准为起付线6.5万元(含自付部分),最高支付额度(指超6.5万元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赔付比例6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各级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保财险宁德分公司共同经办。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社保信息比对、改进服务方式等途径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引导应保尽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作为工作重点。截至今年7月底,全市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1.4万人。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城镇基本医疗保障网底。

我市人社部门按照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推进医改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合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改革,多次组织力量进行数据测算分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与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出台,确保县、市两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改革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和2015年6月20日顺利实施,分别涉及县、市两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调整各2343项、2352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医院不同层次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政策

黄山市将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具体情况小编收集如下:

经市政府同意,黄山市拟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两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黄山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

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是将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降为0.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4%保持不变,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缴费费率。

此次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的具体落实,是适应黄山市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执行两项新社会保险费率后,每年可为全市参保企业减轻负担2870万元,其中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1589万元、生育保险缴费负担12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