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医疗、失业政策,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嘉峪关市对这三大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三)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医疗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省上有关文件切和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和补助限额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60%,最高补助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9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标准不变。
二、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100元,第二次100元不变;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400元,第二次400元不变;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首次起付标准600元不变,第二次500元不变。以上第三次不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
三、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先行自付比例
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30%调整为20%后,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调整为85%;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
五、提高残疾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将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5%。
失业政策: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