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之一。而社保关系的转移也时常发生,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那么贺州市社保的转移流程是怎样的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现在就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转入)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保且之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就业参保的人员。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份;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缴费凭证》,可有我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后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
经办流程(图)
操作规范
1. 受理岗接受申请、审核。接收申请参保单位人员送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表》及有关证件、材料。审核通过的,填写《受理单》,当日内交经办岗。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还单位、个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重新申请。
2. 经办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①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不符合转移条件的,打印《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告知单》给参保人员,并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由我局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申请人填写《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同时我局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②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对参保人员《信息表》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建账年度、账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账户储存额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在《信息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印章,核对相关转移信息及转移金额,按照《信息表》内容录入社保业务信息系统。
3.审批岗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材料和业务系统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审批。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转出)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保转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就业参保的人员。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参保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参保人《养老保险手册》。
经办流程(图)
操作规范
1.受理岗接受申请、审核。接收申请参保单位人员送来有关证件、材料。审核通过的,填写《受理单》,当日内交经办岗。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还单位、个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重新申请。
2.经办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①核对《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起止时间及个人账户金额,打印《缴费凭证》交给经办人员。
②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建账年度、账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账户储存额等数据信息,生成《信息表》一式叁份,交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一份,并告知转移接续的相关事宜。
③依据留存的转移资料,对申请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建账年度、账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账户储存额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并在留存的转移资料上签字和加盖印章,同时提交财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审批岗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材料和业务系统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审批。
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入)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保且之前在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人员。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份。
经办流程(图)
操作规范
1.受理岗接受申请、审核。接收申请参保单位人员送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表》及有关证件、材料。审核通过的,填写《受理单》,当日内交经办岗。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还单位、个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重新申请。
2.经办岗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①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②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对参保人员《信息表》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建账年度、账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账户储存额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在《信息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印章,核对相关转移信息及转移金额,按照《信息表》内容录入社保业务信息系统。
3.审批岗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材料和业务系统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审批。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出)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到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人员。
申报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参保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经办流程(图)
操作规范
1.受理岗接受申请、审核。接收申请参保单位人员送来有关证件、材料。审核通过的,填写《受理单》,当日内交经办岗。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还单位、个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重新申请。
2.经办岗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①核对缴费起止时间及个人账户金额,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经办人员。
②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建账年度、账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账户储存额等数据信息,生成打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一式叁份,交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一份,并告知转移接续的相关事宜。
③依据留存的转移资料,对申请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建账年度、账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账户储存额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并在留存的转移资料上签字和加盖印章,同时提交财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审批岗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材料和业务系统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审批。
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入)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保且之前在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在职缴费人员。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
经办流程(图)
操作规范
1.受理岗接受申请、审核。接收申请参保单位人员送来《失业保险转移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审核通过的,填写《受理单》,当日内交经办岗。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还单位、个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重新申请。
2.经办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①根据本人或用人单位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人员的《失业保险转移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②依据《失业转移单》,录入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
3.审批岗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材料和业务系统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审批。依据《失业转移单》,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年限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在《失业保险转移单》签字并加盖审核印章。
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出)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转到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人员。
申报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参保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经办流程(图)
操作规范
1.受理岗接受申请、审核。接收申请参保单位人员送来有关证件、材料。审核通过的,填写《受理单》,当日内交经办岗。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还单位、个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重新申请。
2.经办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①到社会化服务部开具“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②凭“未享受失业待遇证明”,打印《失业保险转移单》一式二份。
3.审批岗对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材料和业务系统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对《失业保险转移单》中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年限等数据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