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贵阳市民咨询:2016年贵阳市社保政策是不是调整了?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水平提高,很多市民对社会保险是认可的。社保与每一位市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的方便贵阳市民了解2016年最新社保政策情况,社保小编整理了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出台失业保险支持稳岗补贴新政策
贵阳市人社局发布,为了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失业风险,该局日前与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生态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通知》,对扩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补贴的实施范围、实施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规定为四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企业在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末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贵阳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通知明确,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此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年底。
目前,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持续接待相关企业咨询和申请,申请补贴的企业也在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中。
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四类人群可一次性补缴
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本省其他地州市户籍人员,长期在贵阳市居住的到居住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有本省户籍,在贵阳市已参保人员,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推算确定。其中,复员退伍军人2012年7月1日前的军龄不再缴费(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补缴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对符合补缴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以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缴费困难者可申请“养老助力贷”
据介绍,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缴费困难的,从2016年10月10日起,可以到贵阳银行申请市社保中心与贵阳银行共同开发的专项金融产品——“养老助力贷”。
办理补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的《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计发。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可继承,并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6400元。
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最新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