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社保政策规定,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随着社保的普及,白山市政府、社保局不断对社保政策制度进行完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贷款助保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缴费困难问题。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动员长期中断缴费人员及时续保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7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标准不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8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承担98.4元,市县财政承担65.6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财政承担67.2元,市县财政承担44.8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要按以上政策调整落实,不得擅自更改,确保补助标准落实到位。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参保主体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构成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加收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5.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未经批准,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个人缴费有关规定
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在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拒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待遇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
(2)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给付医疗补助;
(3)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300元生育补助金;
(4)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失业人员加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