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阿克苏地区调整社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工伤保险费率。
生育政策:阿克苏地区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201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劳社字〔2011〕28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现将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
1、顺 产:由1800元调整到2000元;
2、助娩产:由2000元调整到2500元;
3、剖宫产:由3500元调整到4000元 ;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调整到每多生一胎增加400元。
二、调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标准
1、放置宫内节育器 :由120元调整到300元;
2、绝育手术(含男性、女性):由800元调整到1200元;
3、复通手术(含男性、女性):由1500元调整到2000元。
三、新增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项目
1、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皮下埋植:150元;
3、皮埋取出:150元。
四、男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均按前三条补助标准的50%予以计发,但不享受各项生育津贴补助。
五、调整女职工人工流产补助标准
女职工生育后,确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做人工流产的,按次支付,每次按300元包干使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阿行署办〔2004〕11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医疗费补助实行个人与生育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原则,按照个人自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的比例予以补助,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由1000元调整到5000元(含),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七、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流产应享受生育津贴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84卫妇字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休)假时间计发生育津贴。
八、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发。
生育津贴支付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额÷30日×产(休)假天数。
九、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由单位统一持《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可登录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xjaks.lss.gov.cn下载)及需交验的相关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待遇。
十、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外地生育,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工伤政策:阿克苏地区工伤保险费率问题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1.5%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