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保管理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社保权益,普洱市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普洱市使用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实施方案》、《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深入贯彻实施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工作。具体内容请跟随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来学习。
第一部分 普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缴费比例与企业相同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待遇的计发模式也与企业相同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第二部分 普洱市使用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企业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第三部分 普洱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和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市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档次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