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伊春市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新形势下结合失业保险基金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具体内容阅读下文。
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
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参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研究探索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
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服务,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推进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就地就近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