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为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通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通过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生育保险的原则是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生育保障水平与保障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均衡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生育费用负担的原则;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城镇职工全员覆盖的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缴纳的原则;国家强制实施,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着本实施方案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单位。
三、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负担。随着经济发展,生育保险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生育保险列支渠道执行。生育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的方式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