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加强对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的管理,根据《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银政发205号)规定,重新整理关于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费征缴业务。凡是在我市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均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办理该业务。
1、参保单位当月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报,由医保中心将生育保险费征缴结算数据传地税,由地税部门次月征收。
2、市辖三区内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银川市地税部门按日汇总,经核对后,将生育保险费电子及纸质对账单和缴费单位明细表传递到银川市医保中心。
3、银川市医保中心收到银川市地税部门传递的生育保险费电子及纸质对账单及明细表,经核对后,进行基金实缴确认工作。
4、县(市)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县(市)地税部门按日汇总,经核对后,将生育保险费电子及纸质对账单和缴费单位明细表传递到县(市)市医保中心。
5、县(市)市医保中心收到县(市)地税部门传递的生育保险费电子及纸质对账单及明细表,经核对后,进行基金实缴确认工作。
6、银川市地税部门应按月分别汇总县(市)生育保险费金额,并进行核对,核对后由银川市财政部门确认,于次月将生育保险费对账单传递银川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