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为进一步完善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结合实际,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了规定。
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县(市、试验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三、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州和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州和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州和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30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州、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的参保人员当年缴费补贴全额纳入政府专项预算,年初按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和承担的比例预拨,拨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年终据实结算,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足,超过部分冲减次年应预拨金额。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代缴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保险费,由本级相关部门年初预拨到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年终据实结算。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纳入本级政府专项预算,年初预拨,年终据实结算。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纳入每年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结算工作,强化基金征缴、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市、试验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城乡居民具备缴费能力期间,安排部署基金征缴,确保年度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