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江西省政府办公厅颁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2号),通知做出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本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调整内容,现在就一起去了解吧!
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发33号)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相关数据确定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9元。
根据赣府厅字22号和赣人社发33号精神,经市人社局向市政府汇报,现将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6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12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0617元。养老保险纳入我局管理的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符合此范围的,参保单位按2016年9月底实有参保人数申报调整。
二、参保单位申报调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 2016年1月以前参保职工从2016年1月始调整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年1月以后参保职工从参保之月始调整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2016年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统一由我局提供,各单位填报2016年度调整后的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申报2016年10月、11月、12月增加参保职工时,申报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24元,最高不得高于10617元。
以上是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内容,如有疑问可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或者拨打热线:12333咨询。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