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变化是世间存在的必然规律,只有不断变化更新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了进一步扩大全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劳动者拥有养老保障,通化市改革了养老保险政策。那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惠民政策?这里小编整理了调整的相关内容,通过问句形式供大家阅读。
1、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统一了哪些方面?
整合新农保、城居保,不是简单地将两项制度合并起来,而是要实现从外延到内涵的融合,核心是“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合并后的制度全省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全省养老保险体系两大基本制度平台;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将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5档和10档缴费标准,这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使城乡居民具有平等的选择机会和权利;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管理、监督和投资运营;四是统一信息系统。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参保范围,《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在政策上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候起就参保缴费,以利于其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有利于实现属地管理,方便提供服务。
3、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有什么明确规定?
缴费档次标准在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分别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和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档次,即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实施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明确个人缴费上限,主要是体现这一制度“保基本”的原则,并保持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关系。
4、政府对多缴费、长缴费居民有什么鼓励政策?
《实施意见》规定,在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基础上,对多缴费的提高补贴标准。个人缴费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金额。
《实施意见》规定,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缴费年限含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年限)。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进一步强化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5、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继续倾斜照顾?
《实施意见》提高了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标准。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规定的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调整为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还可以为其代缴高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有利于更好的保障缴费困难群体的利益。
6、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条件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当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需要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如果把实际年龄与到60周岁之差称为剩余缴费年龄,这个年龄段的居民应当在剩余缴费年龄期间逐年缴费,也可以按规定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保险费,最多可补到满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参保并按年缴费,缴费累积年限不得少于15年。这些规定,考虑了各个年龄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7、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做了调整?
《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8、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原因
《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做出的政策完善,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
9、《实施意见》增加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具体如何办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这是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